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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头市金东花园是由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(国家一级资质物业企业)进行物业管理的。本人是汕头市金东花园业主,遵守制度缴纳各种费用,本人小汽车像往常一样停放在小区内汽车位。2012年10月14日(星期天)一大早发现汽车的外包围都被人为刮伤;2012年10月29日(星期一)15时50分左右被鸡蛋大小的石头(已被警方收取)砸破天窗玻璃,当时已经报警。
本人汽车在小区内,半个月的时间受到二次损害,单修车费用为7000元左右,物业管理经理避而不见,迟迟不解决。小区监控设备少而低劣,保安人员少而不到位,并且要求查监控录像时内容被删除。经本人多次交涉,物业管理经理说他们公司不承担责任,与他们公司无关。就相关情况本人已向地段管理警察反映。
请问作为国家一级资质物业企业,作为汕头市优秀物业小区,作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,这样做合理吗?难道物业管理公司有收钱的权利,没有看好车的义务吗?难道业主缴纳各种费用,还要受到这样的威胁吗?还要承担这样的损害吗?还要承担这些不该有的费用吗?难道就没有主持公道的部门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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